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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关于 远达地块一(万晟爱琴海项目除E地块剩余未征拆部分)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的公告
时间:2026-05-14 15:0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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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关于

远达地块一(万晟爱琴海项目除E地块剩余未征拆部分)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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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对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关于远达地块一(万晟爱琴海项目除E地块剩余未征拆部分)项目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已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现将房屋征收决定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东至广德街、西至河堤路、南至河东路、北至东荣大路。

二、征收主体: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长春市二道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长春市二道区东惠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实施时间: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实施

六、拟签约期限:本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26年630先行实施项目C区集中签约工作,剩余区域签约时间另行通知。

七、搬迁期限:根据《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三十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的规定,被征收人应在征收补偿款拨付到账之日起15日内主动搬离房屋。

八、权利和义务: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依法给予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九、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将依法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一、征收项目现场负责人:丁安民  17519292045

 

特此公告。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政府


2026514


初审:刘子阔  复审:张航 终审:于会涛